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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10,168/2000 号法律的原始措辞中,“持有使用或获取技术知识许可证的法人实体,以及与居民或住所签订的暗示技术转让的合同的签署人”应缴纳苹果税。国外”(第 2 条,上限)。技术转让合同被理解为“与专利的利用或商标的使用有关的合同以及与提供技术和提供技术援助有关的合同”(第 1 款)。
上限中包含的枚举中的第一项,添加到替代枚举技术(“或……以及”)中,可能会得出仓促的结论,即对软件使用或商业化许可的报酬征税,即使没有技术转让。
然而,这种广泛的阅读将与贡献的真正原因相矛盾。目的是对专有技术(技术、品牌、专利和技术援助服务)的进口征税,以便用由此获得的收入为巴西这些知识的生产提供资金,从而减轻我们对此问题的外部依赖..
不涉及技术转让的软件许可付款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它没有包含在第 3,949/2001 号法令第 8 条中,该法令规范了法律命令,并列出了应税事实的全面清单:(i) 供应技术; (ii) 提供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服务或专业技术服务),(iii) 转让和许可使用品牌;(iv) 转让和利用 台湾电话号码数据 的许可。此外,该文章指出,相关合同必须在 Inpi 注册,这仅对具有技术转让的软件许可是强制性的(第 9,609/98 号法律,第 11 条;第 9,279/96 号法律,第 211 条)。
根据贡献的目的论,澄清其发生假设的物质方面,该法令必须得到政府的尊重,政府不能忽视自己的规则,也不能挫败他们灌输给个人的合法信任。尽管它们会受到后者的质疑,但基于合法性原则或其他基础,这些法令必须受到行政部门的严格遵守,而行政部门不能在法庭上质疑其行为(机构性精神分裂症)。
2. 第二阶段
第 10,322/2001 号法律修改了第 10,168/2000 号法律第 2 条第 2 款的措辞,以扩大 Cide 生成活动,增加技术和行政援助服务以及类似服务(之前仅提及技术援助服务),任何身份的特许权使用费——而不仅仅是由第 1 段中列出的数字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
新的触发事件在第 4,195/2002 号法令第 10 条中进行了解释,始终在一份综合清单中,但不继续包括所审查的收入: (i) 技术供应;(ii) 提供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服务或专门技术服务);(iii) 技术、行政援助和类似服务;(iv) 使用品牌的转让和许可;(v) 转让和使用专利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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